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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通辽市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实施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通辽市信息化建设,包括本市区域内编制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建设信息网络(有线、无线)及信息应用系统,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以上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通辽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积极创建国家信息化城市,大力扶持信息产业发展,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信息化普及教育与宣传,提高全民信息化意识。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信息化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

第二章  信息化管理机构

     第六条   通辽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通辽市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通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通辽市信息化办公室是本市信息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旗、县、市、区政府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工作。市直各部门应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化建设。

第三章  信息化建设规划
     

     第七条   通辽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信息化办公室拟订,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编制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编制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应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九条   根据通辽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市政府将市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以加快全市信息化建设进程。
     各旗、县、市、区政府应将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各旗、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应根据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地、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各地的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市信息化办公室备案,市直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市信息化办公室审核,确保统一规划,共同建设,资源共享。
      

第四章   信息产业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产业,包括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系统集成业、通信业(有线、无线)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
     第十二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会同市经贸委、科技局编制本市信息产业发展计划,指导信息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市政府积极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信息产业进行投资。
     第十四条   市政府积极鼓励开发、生产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信息技术、信息产品。
     第十五条   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软件、集成电路以及其它信息产品的研发、制造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加强对信息服务业的规范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第五章    信息工程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投资主体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第十八条   凡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均须经市信息化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非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公共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及质量监理方案报市信息化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信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第二十条   凡符合国家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信息工程,应当统一报市政府采购中心,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会同市信息化办公室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对信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逐步建立并完善信息工程招投标制度、监理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科技局制定信息化建设成果的鉴定、发布、应用及奖励办法。


第六章   信息资源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建设和整合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托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实现各旗、县、市、区各部门应用系统的信息交换和互联互通。
     第二十四条   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要打破政府职能部门对可供利用信息资源的垄断和封锁,建设跨部门的,具有基础性、公益性的数据信息库和办公信息资源库,实现资源共享。
     政府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依据等一切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资源,均通过政务公众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部门对外公开的信息,应当允许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无偿地查询或索取。确需收费的,按市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公共信息网络的经营单位和利用公共信息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共信息网络的经营单位和应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网络运行安全保障制度,并接受公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国家所禁止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信息的提供者和发布者,通过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合法的信息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信息所有者许可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信息网络系统中存储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通辽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本市三级域名系统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本市范围内各级域名的注册使用情况,负责本市范围内各级行政区域域名使用以及在GOVORGNET下申请三级域名注册的审批工作。市直有关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旗、县、市、区政府在GOVORGNET下申请三级域名注册,必须经市信息化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向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办理申请注册手续。

第七章    信息网络管道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信息网络管道,是指各类信息传输网络专用管道和市政综合性管道中信息网络专用管孔,由管道、管道出入口、建筑物的引入管道和上引管道等组成。
     第三十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信息网络管道建设规划,纳入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以及通辽市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各地应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地信息网络管道建设的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批,并报市信息化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地区要在充分利用已有管道资源的基础上,对新建、改建和扩建信息网络管道工程实行自愿参与、集中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信息网络管道的规范管理,积极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
     第三十二条   全市信息网络管道建设工程应坚持先立项,后勘察设计,再施工、验收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阶段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和通信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各旗、县、市、区信息网络管道建设工程在办理立项和规划手续前,应征求所在旗、县、市、区信息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市信息化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旗、县、市、区在统一进行信息网络管道联合共建之后,主干道五年、次干道三年内原则上禁止因新铺设信息网络管道而开挖。

第八章    无线电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和内蒙古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变更总体规划或不按总体规划内容制定专项规划和局部区域信息化规划,市或各旗、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违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违法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其它条款的,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管理办法规定,或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应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各旗、县、市、区可依照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地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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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